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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販賣毒品罪的連續關系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3 23: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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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販賣毒品罪的連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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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摘要:販賣毒品罪常常以多次實施為表現形式,究竟成立單純一罪還是連續關系的包括一罪,在理論和實務上仍有待澄清。連續犯的一般理論確立了認定連續關系的基本條件,具體到販賣毒品罪連續關系的認定中,還需要考慮所販賣的毒品是否種類相同、行為方式是否相同等因素。另 摘要:販賣毒品罪常常以多次實施為表現形式,究竟成立單純一罪還是連續關系的包括一罪,在理論和實務上仍有待澄清。連續犯的一般理論確立了認定連續關系的基本條件,具體到販賣毒品罪連續關系的認定中,還需要考慮所販賣的毒品是否種類相同、行為方式是否相同等因素。另外,販賣毒品行為人先后實施的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之間不能成立連續關系。 關鍵詞:販賣毒品罪;單純一罪;連續關系;行為類型 販賣毒品罪作為一種牟利性犯罪行為,常常以多次實施為表現形式,其罪數的認定則顯得非常重要。具體而言,販賣毒品罪的連續關系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有待商榷。第一種情形:一次購入多量之毒品,再分多次賣出,系單純一罪還是連續犯?第二種情形:多次販賣毒品,且毒品種類一樣?第三種情形:多次販賣毒品,但是種類不同?第四種情形:多次毒品犯罪,其中既有販賣、又有持有、還有走私等行為,如何定罪?我國理論界對這些問題研究不多,有必要在連續犯一般理論的基礎上,結合販賣毒品罪的具體情況深入研究。 一、連續犯的一般理論 日本學者川端博指出:“所謂連續犯,指場所上、時間上不接近,相當于同一構成要件的行為在場所上、時間上被連續實施,這些行為基于指向同一法益侵害的一個故意的情況,包括也被認為一罪?!薄?〕(P780-781)連續犯作為一種包括的一罪,旨在解決這樣一種情形的罪數問題,即數個犯罪行為,前后連續,且犯同一之罪名,則其行為相同或類似,主觀上又出于同一故意的話。這類行為如果定數罪而數罪并罰,似乎有悖于法感情,因為其與通常的復數犯罪,有比較明顯的區別,因此各國在理論上或立法上通常把連續犯作為一罪論處。但是,連續犯本身在理論建構上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柯耀程指出:“其中爭議最大,且迄今仍無定論者,當推連續關系,其不但在概念的結構上,充滿矛盾,因為連續關系形成的內涵為獨立之復數行為,此種復數結構要以任何行為單數加以說明,的確有相當困難的情形存在;再者,刑法‘犯罪’的概念,主要系針對行為而言,誠如李斯特(FranzvonLiszt)所言,復數的獨立行為所產生者,在刑法上必定為復數之犯罪。既為復數的犯罪,何以可將之‘擬制’為一罪?此外如從法律效果上加以觀察,一個行為人所犯數罪,不論系以實質競合或是連續關系加以處理,最終仍僅執行一刑而已,所不同者,乃在于刑的形成過程有所不同?!薄?〕(P299)但是,關于連續犯本身還存在諸多難以解釋的理論困境。比如,一個人先后實施了一個盜竊行為和一個詐騙行為,則勢必數罪并罰;然該行為人先后實施了兩個盜竊行為,則只能做連續犯定性,以一個罪定罪處罰,很難說是合理的。盡管如此,出于訴訟便利和實際效果差別不大等原因,各國一般都肯定了連續犯在立法或理論上的正當性,只不過在連續犯的成立條件和范圍上不盡相同。 德國學者耶賽克認為連續犯的成立需要具備三個條件:行為方式的同種性在客觀上是必須的;具體的行為還必須侵害相同的法益;對界定連續行為起決定作用的是故意的單一性〔3〕(P870-871)。日本學者山中敬一認為,連續犯的成立要件包括四個條件:構成要件的同一性、行為的連續性、法益的同一性、犯意的繼續性〔1〕(P781)。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柯耀程把連續犯的成立要件區分為兩類:客觀要件應該具備結構性的三個條件,即行為形式的一致性、行為間的連續性、結果的一致性關系;主觀要件則為各行為間故意的一致性〔2〕(P323-324)。具體而言: (一)犯罪形式同類性 連續犯的行為,必須要求有同種或類似的行為而連續進行,如何理解“同種”和“類似”呢?這仍然成為問題。其實,同種這樣的表述本身就是一種價值上的擬制,很難說有一個準確而清晰的標準。耶賽克指出:“屬于這種情況的有,相同的標準是以被具體的行為所違反的刑法規定為基礎的,從本質上看行為過程具有相同的外在和內在特征?!薄?〕(P870)如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和加重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可以認為具有犯罪形式上的同類性,因為二者在構成要件的基本要素上是完全一致的,只是由于具有不同的身份等加重減輕情節。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多數事實上的行為成立一個實行行為,雖然在形式上繼續實行,具有了連續行為的外觀,但是諸事實行為之間缺乏獨立的性質,所以不能說具備了多個同類的行為。德國學者Maiwald從判例的分析,以及融入規范的觀點,得出了三種可能成為單一行為而非連續的同類行為的情況Maiwald分為三類:其一,所謂反復的構成要件實現,即在實現一個整體犯罪的過程中,所有個別行為乃形成一個單一行為。因為這種事實情狀中,每一個個別行為均為一個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而就整個事件歷程觀察,具有完整性關系,所以將其視為單一行為。簡而言之,該當一個構成要件的行為,始終都只被認定為單一行為。雅科布斯也指出,一個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始終都只有一個,且只有一個法規的侵害。如一拳打傷人,本來就足以成立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然而反復實施拳打腳踢,仍舊只成立一個傷害行為。Maiwald對于這種反復構成要件實現的行為判定基準置于一致性的行為認知,并輔以法益導向之考量,以及行為人罪責內涵的思考,如就個別行為的具體狀況觀察,足以揭露出行為人一致性的心理狀況,則行為人單數即可成立。其二,逐次構成要件實現,即行為人對于一定之結果,以逐步達成的方式實現。如大搬家的竊盜方式,一次又一次地將東西搬空,雖然從個別行為觀察,似乎有多次的行為存在,但個別的行為并非獨立,而是整合建構成一完整行為。其三,同時的構成要件實現,即一個行為在實現一個構成要件的同時,同時更實現其他構成要件,此時被實現的構成要件數,并非決定行為數的基準,其判斷標準必須從客觀的事實情狀上尋找,主要的是在事實上判斷行為是否同一,亦即同時被實現的構成要件是否系由同一行為所致,從而觀察所實現構成要件間的重疊部分之行為是否同一,Maiwald認為同時構成要件實現的行為,必須至少具備部分同一時,方得成立,亦即行為具備有所謂“雙重類型性”時,方能視為單一行為。參見柯耀程:《變動中的刑法思想》,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277頁。。這些行為之所以不是連續的同類行為,乃因為在規范上,法的目的性不將其視為一個個單獨的實行行為。如以多次投毒殺害他人的故意,每天投以少量毒品,數天后發生殺人的結果。就是由于這些事實行為如果都單獨作為一個實行行為的話,則可能成立多個殺人行為,而人的生命是一種一身專屬法益,多次評價似乎不妥。(二)行為的連續性 在本頁瀏覽全文>>(共計4頁)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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