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套房法院執行的新規定其執行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屋的可以執行;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可以執行;法院明確居住標準杜絕以保障生存權為由逃避債務執行,申請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行政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