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是指治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損傷或由損傷所引起的疾病所花去的費用,是身體復原所花費的醫藥費和必要的治療費用。
醫療費的賠償遵循實際支出賠償原則,即根據受傷人員實際支出的醫療費進行賠償,既沒有最高限額,也沒有最低限額。因此,與治療事故損傷無關的醫療費一般不予賠償。對于因交通事故創傷而引起復發的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根據損傷與其疾病的因果關系、治療單位的診斷或法醫鑒定意見予以適當賠償。
我國法律確立了醫療費的全部賠償原則,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實際支出的醫療費,即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賠償與損失相一致。醫療費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受害人已經支出的醫療費用,還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費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并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數額。實踐中常見的醫療費包括:
(1)掛號費,包括醫院門診掛號費、專家門診掛號費等。
(2)醫藥費,即購買藥品所支出的費用。
(3)檢查費,包括為治療所需的各種醫療檢查費用,如血液檢查費用、透視費等。
(4)治療費,即受害人接受治療所需的各項費用,如換藥、注射、手術整容等費用。
(5)住院費,即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所需支出的費用。
(6)后續治療費用,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要二次治療所需的費用。后續治療費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費”不包括因受到不法侵害后進行心理治療的費用。
(7)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補救性治療,如鑲牙、植皮、安裝假眼、假肢等所花費的費用。受害人治療因侵害行為而引起的其他并發癥的費用,應參照治療醫院的診斷或者法醫的鑒定意見,視二者的關聯程度予以適當補償。
(8)其他醫療費用,如聘請專家會診的費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費用等。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對于這樣的一種交通事故導致的傷害的話,它的一個賠償的情況都是非常的到位的,比如說如果,受到傷害的人員,他自己一個傷害的程度需要二次來進行手術的話,都是可以關于這個手術費用要求對方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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