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逮捕后不一定會判刑。判刑是由法院來定的,法院具有最終裁量權。逮捕只是一種在發現犯罪后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在逮捕后,公安機關還需要進行繼續調查,然后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再由法院審判定罪量刑。
一、取保候審后一般會怎么判
取保候審后,一般判刑與是否取保候審之間無聯系,犯罪分子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判刑,未構成犯罪的依法不予判刑。取保候審只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檢、法三機關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繳納保證金,以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害后續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并且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后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
二、沒有定罪看守所關多久
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走完了全部程序最后法院沒有定罪量刑、或是確定有罪但判緩刑的,一般會在看守所關五、六個月。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守所關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后的偵察羈押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如果沒有判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就可以放出來了。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三、法院逮捕期限規定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羈押并予以審查的一種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構成犯罪的;雖有犯罪行為,但罪行輕微,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逮捕人所為,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因而沒有逮捕必要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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