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程序包括了仲裁庭的準備階段、仲裁庭庭審階段、庭審辯論階段和調解,裁決階段四個主要的階段。仲裁庭準備階段書記員宣告開庭,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宣布仲裁庭紀律。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二、仲裁庭庭審階段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申訴人宣讀申訴書;被訴人宣讀答辯書;第三人陳述意見。明確爭議的焦點,并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三、庭審辯論階段四、調解,裁決階段仲裁員進行小結,就雙方爭議焦點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必要時可休庭合議)。
一、法院開庭離婚要做什么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后,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