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購房者反悔,拒不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則不退還定金。如果是開發商違約,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則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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