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我國公司實踐中,因公司的設立和運作極不規范,存在大量的股東資格認定難題。對此,司法機關及理論界存在相互對立的認識,依據不同的認定標準,往往得出相互沖突的結論。因此,需要有規范的公司股權確認書,也需要從理論中抽象出一套普遍適用的股東資格認定的一般準則,以解決股東資格認定難題。一般來說,無論依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股東大體上都應具備七大一般特征:股東簽署公司章程、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依法登記于工商部門、股東持有出資證明書、股東記入股東名冊、股東持有公司的股權、股東是對公司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故公司股權確認書規范地寫明公司相關信息、認股股東的信息以及認股份額并加蓋公章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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