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無故離職,單位可合法扣發工資,但每月扣除不得超過工資的20%。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應在約定日期支付,勞動關系解除時應一次付清工資。單位可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從工資中扣除,但不得超過20%。若剩余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
若勞動者無故離職,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則單位扣發當月的工資是合法的,但是每月扣除的數額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具體則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扣除。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拓展延伸
離職后公司扣除9天工資是否違法?
離職后公司扣除9天工資是否違法,涉及到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雇主在未經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扣除工資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的規定,離職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結算工資,不得隨意扣除工資。如果公司未經員工同意扣除9天工資,屬于違法行為。員工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通過勞動仲裁或法院起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員工在離職前與公司進行協商,確保工資結算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結語
合理扣發離職員工工資是合法的,但扣除的數額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按約定日期支付。若因勞動者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可要求賠償,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工資的20%。若公司未經員工同意扣除9天工資,屬于違法行為。建議員工維護自身權益,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通過勞動仲裁或法院起訴。離職前應與公司協商,確保工資結算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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