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損害賠償協議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公證員必須熟知所涉案法律關系的性質、責任及后果,對容易混淆的如雇傭、承攬、勞動等行為進行準確地把握定型,對適用賠償的法律關系做到心中有數。
2、準確理解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的范圍,避免因主體資格不對或不當造成協議無效。賠償權利人包括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賠償義務人包括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準確把握賠償的范圍、標準、數額,向當事人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十三項,每項應當賠償多少,和當事人一一解釋計算清楚,當和當事人協議的數額不相符合時,查明當事人是否出于自愿,避免當事人以不知情反悔,造成因重大誤解原因致協議無效。
4、賠償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對屬于刑事責任的,不能以賠代刑,借索賠之際進行敲詐勒索的,也應嚴格禁止。
5、必須查明事實真相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該事宜一次性處理的,協議應予以明示,嚴防當事人弄虛作假和日后反悔,釀成新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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