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一旦注銷后,欠款隨著主體資格的消失而變得無效。2、我國實行的是企業法人登記制度,企業經工商注冊登記后,取得合法經營權和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企業法人被注銷或吊銷后,由此產生的直接后果就是該企業喪失了民事主體的資格。為此,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首先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發現被告企業不具備主體資格時,告知原告更換合格的被告,即該企業的開辦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清算組織等。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法》均對企業解散、清算、注銷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一些企業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認為企業應當解散時,就到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而被申請注銷的企業大都是經營不善,負債累累。究其原因,一是企業為逃避到期的債務,規避法律、法規,采取 不正當手段 把該企業注銷,在事后以清理被注銷企業的財產為限,承擔所欠的債務;二是企業登記的主管機關,對企業申請注銷審查不嚴,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企業注銷的程序,必須是先清理債務后申請注銷。但在執行中卻是,先申請注銷后再進行清算。企業解散不等于企業破產,企業解散不是因 企業資不抵債 ,如經清算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不適用注銷登記程序,而應適用破產程序。三是,由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均未賦予法院對企業注銷行為的審查權和對違法注銷行為的制裁權,即使發現該企業屬于違法注銷,也不能依法進行糾正,更不能對行為人進行制裁,只能依據企業已注銷的事實作出判決。由此產生的后果是使違法的注銷成為了合法,使債權人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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