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形下,有關法律規定,合同簽訂人用委托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以代理權。委托單位對合同簽訂人簽訂的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代理權,合同簽訂人未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任何授權委托證簽訂合同的,如果委托單位未予蓋章,合同不能成立,簽訂合同人要承擔相關的一切責任;如果委托單位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則視為委托人行使了默示的追認權,合同簽訂人的行為得到了委托人的追認,合同有效。孫-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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