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首先需要看雙方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還是之后。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那么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關系,在離婚時即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也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如果雙方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雙方只是同居關系,如果僅僅是不想在一起生活,分開即可。如果是對于孩子的撫養權或者是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等有爭議,可以到法院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一、事實婚姻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對于事實婚姻的規定為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了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結婚實質要件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該婚姻不屬于事實婚姻,我國對此不予承認。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及時辦理,否則按照同居關系處理。
二、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應該如何處理
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解除婚姻關系需要到法院訴訟解除;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沒有補辦結婚登記的,可以自動解除事實婚姻關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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