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對電動三輪車的規定:
1、速度不能超過25公里每小時;
2、整車重量不能超過55KG;
3、電動車電機功率400W;
4、必須帶有腳踏功能。如果是超標的電動自行車按照電摩處理,上牌及駕照流程跟機動車類似;如果不超標則按照非機動車處理,不需要駕照,牌照登記注冊則須根據各地管理辦法執行。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已經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規定堅持了電動車是非機動車的屬性,但是以后新生產的電動車,若在相關技術條件方面超出新標準,依然可能會被認定為機動車,從而導致使用者在可能發生的事故中承擔更大的責任。
新規定對于腳踏功能沒變,依然要求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放寬了整車質量、最高車速和電機功率,分別由40kg調整為55kg(含電池)、由20km/h調整為25km/h和由240W調整為400W。新標準合理設定了最高車速、整車質量等關鍵技術指標,既能有效滿足電動自行車使用者基本出行需求,又能減少對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秩序的干擾,確保了所有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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