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兇殺人屬于共同犯罪,可按故意殺人罪追究買兇人員和實施殺害行為人員的刑事責任。
其中買兇者屬于教唆犯,應該負有主要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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