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一年被辭退賠償的方法: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若因勞動者的過錯行為,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可要求進行賠償。
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的。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單位違法裁員的,則屬于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薪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薪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薪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薪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薪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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