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人賠償標準是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來進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受害人的受傷情況不同,承擔的責任也是不一樣的,傷的越重,賠償責任也是越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棄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一、對于高空墜物是否共同賠償?
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涉事高層建筑全體住戶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高空墜物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比如從窗戶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則是由于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墻體瓷片由于年久脫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高空墜物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然而,由于缺少目擊者或者監控視頻,面對高空墜物這種侵權行為,在很多時候,并不好明確責任人。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是否可以報警嗎
高空墜物可以報警,沒有造成嚴重傷害的不需要報警,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沒有造成嚴重傷害的不需要報警。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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