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1、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2、當事人以掛靠形式訂立合同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一、工程掛靠關系如何承擔責任
掛靠關系責任的承擔如下:
1、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掛靠人未能按約定,履行施工合同義務,發包方會起訴被掛靠人和掛靠人;
2、與下游第三方發生糾紛,主要涉及掛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約定向材料供應商、設備租賃商、施工隊支付貨款、工資款,應當由掛靠人承擔責任。
一,掛靠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如下:
1、和解,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
2、調解,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仲裁是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
4、訴訟,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
二、工程掛靠認定勞動關系的方法如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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