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未提交可不組織質證,但關鍵性證據可質證。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前、開庭時可補充證據,庭審結束前可要求補充,否則不可。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是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未提交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不組織質證(就是不采納),但是該法也規定了如果影響到案件關鍵性證據的,可以質證。在實際操作中,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前,開庭時都可以補充證據,即使開庭結束,你在庭審結束前,可以要求補充證據,一般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會再給3到5天的時間補充,然后再次開庭質證。但是如果開庭結束后,你未提出,就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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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勞動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措施
勞動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措施是指為了確保勞動仲裁案件中的證據不被破壞、篡改或丟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申請人可以在勞動仲裁開庭前向仲裁機構申請證據保全,以確保相關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證據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相關財產或文件等。勞動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的公正、公平進行。同時,被申請人也有權利在一定條件下申請解除證據保全。通過這些措施,勞動仲裁程序能夠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
結語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是必須的,否則仲裁委員會可以不予采納。然而,如果案件關鍵性證據受到影響,仲裁委員會仍可質證。在實際操作中,仲裁委員會允許在開庭前和開庭時補充證據,甚至在庭審結束前提出補充證據的要求。一般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會給予3到5天的時間進行補充,然后再次開庭質證。然而,如果在開庭結束后未提出補充證據的要求,將無法再進行補充。勞動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措施可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的公正、公平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章 調解 第十三條 【調解方式】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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