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一裁終局是可以起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即勞動仲裁一裁終局)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與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的不同點
(一)申請程序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然后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二)機構設置
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主要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及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設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區的市、縣設立,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設立。
(三)裁決效力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勞動爭議的仲裁可以請求一裁終局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是可以申請一裁終局的,如果是爭議多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等的案件,是一裁終局。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只有上述兩種情況是一裁終局,當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訴。其余的勞動爭議不服仲裁結果可以到法院起訴。
二、勞動仲裁一裁終局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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