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股權是一方在何時投資的股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股權收益無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這種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所得、分紅、溢價、拋售增值部分等。,但如果股權是一方婚前投資的,并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在離婚時一方婚前投資的股權就不是夫妻財產,不屬于可以分割的范圍;另一種情形是夫妻婚后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情形舉例:,A與B于2015年結婚,A在2014年出資10萬投資公司,占股比例為20%。,這20%的股權便是A的個人財產,但兩人婚后該股權的收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A與B于2015年結婚,兩人書面約定婚后A的存款10萬元是其個人財產,后A用該10萬元存款投資公司,占股比例為20%。,則這20%的股權便是A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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