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有借條但到期不還要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是解決欠債問題的途徑,需提供有效證據,如借條、錄音、付款憑證等。若借條注明還款日期,訴訟時效為借條到期后三年;若無還款日期,可隨時追討,時效為首次追討之日起三年。法院判決后,可申請強制執行,對惡意拖欠者可拘留。民間借貸中,若有保證人,債權人可向其主張債權,但需注意保證責任類型和債務人財產情況。無保證人時,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還款,但須在三年訴訟時效內。
法律分析
一、借款有借條但到期不還要如何處理
1、對于欠債不還的,可以選擇起訴,前提是有證據,并且在訴訟時效以內。
2、證據包括欠條、錄音、付款憑證等都可以,不能經過任何的涂改或者復印等加工。
3、注明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借條到期之日起三年內;沒有還款日期的,隨時可以要求還款,從第一次追討之日起三年內就可以。
4、法院判決后,如果對方不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債務人惡意拖欠的還可以拘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二、民間借貸,借款人不還要如何處理
民間借貸,借款人不還的,如果債務由保證人的,則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主張債權,要求保證人還債。
但需要注意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的,則只有在向法院起訴后,法院作出了判決后債務人無財產可執行的,才能要求保證人還款。
如果沒有保證人的,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還款。起訴要注意不要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結語
根據上述情況,處理借款人不還款的方法有兩種:一是起訴,提供足夠的證據,在訴訟時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二是如果有保證人,可以向保證人主張債權,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證情況下,只有在法院判決后債務人無財產可執行時,才能要求保證人還款。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在清償時可以指定履行的債務。同時,起訴時需注意不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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