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賠償?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賠償要以辭退的原因而定,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過失性辭退勞動者,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其余情況用人單位需要進行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如果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之前明確公布的錄用條件的,可以當即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之前沒有公布明確的錄用條件或者他沒有明顯違反的,那么還是要提前通知的,否則可能構成解雇程序的違法,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其賠償金的。
二、用人單位是否一定要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要求,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是否代表用人單位認為員工在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隨時辭退呢用人單位試用期合法辭退的條件試用期是用人單位是否聘用勞動者的一個考核期,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勞動者。那么,這是否就代表勞動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時辭退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按照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也要求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另外,如果試用期內,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須付賠償金。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合同勞動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在合法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借故不受理,或因此克扣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不能要求公司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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