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書生效期為收到第二天起算,15天內包括周末,若第15天是周末則順延?!吨俨梅ā芬幎ú脹Q一經作出即終局,不得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但被法院撤銷或不執行的裁決可重新申請仲裁或起訴。
法律分析
結論:從收到裁決書第二天起算,15日內包括周末。解析:仲裁裁決書的15天生效期是從收到的第二天開始計算,開始的那一天是不被計算在內的。這15天內包括雙休日,但是當第15天是雙休日的話,應當順延。例如,第15日正好是周五,那么周五就是最后一天了;第15日是周六或者周日,那么下周一是最后一天。
《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拓展延伸
計算仲裁裁決書生效后起訴期限的相關規定和計算方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仲裁裁決書生效后起訴期限的計算方式如下:從裁決書下達之日起,連續計算15天,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即使15天內的最后一天是周末或法定節假日,起訴期限也不延長。起訴期限的計算是以自然日為單位,不受工作日的限制。因此,無論裁決書下達的具體日期是工作日還是周末,都應從下達之日起連續計算15天,并在這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注意,逾期起訴可能會導致訴訟權利的喪失,因此應及時計算起訴期限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動。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仲裁裁決書生效后起訴期限為15天,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無論最后一天是否為周末或節假日,起訴期限不延長。請注意,逾期起訴可能導致訴訟權利的喪失。因此,請及時計算起訴期限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五十六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五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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