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多個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約定管轄的不得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及專屬管轄的規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轄權。
3、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管轄權約定保持一致
如果主合同約定了解決爭議的管轄條款,擔保合同(從合同)、個人保函均應當約定一樣的管轄權條款。
如果管轄權條款不一致,可能導致主合同由仲裁機構關系,擔保合同由擔保公司注冊地法院管轄,個人保函由個人常住地法院管轄的復雜情形。
本來一個案子解決問題,現在變成三個案子,時間成本、費用成本均增加。
一、合同履行地不同是如何確定管轄
多個合同履行地的合同,其管轄法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沒有約定的,各個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買賣合同合同履行地規定是什么
買賣合同合同履行地規定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確定,當事人產生的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訴訟解決,針對于訴訟解決合同糾紛,其受理該糾紛的管轄權法院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就合同產生的財產或者其他的民事糾紛,可以向合同約定地點法院起訴,合同約定地的法院可以從下幾個地點進行選擇:
1、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或者實際產生糾紛的地點。該實際聯系地是指,比如廠家和消費者就商品產品質量問題,如果該商品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產生人身損害,那么消費者可以向產生損害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申請。產生的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向不同的法院進行起訴,那么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同時該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不得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就合同本身所產生的糾紛,其合同并未約定管轄法院,即可能是,對合同簽訂的效力產生爭議,如果合同沒有履行當事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訴訟;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當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3、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可仲裁解決也決定了,可以訴訟解決,如果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那么仲裁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如果當事人叫仲裁機構作出仲裁決定前,沒有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法院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對該申請顧予受理。若當事人就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向法院提出撤銷該裁決申請,法院可以依據該申請進行審理查明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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