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夫妻雙方簽定協議真實、合法,且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在簽訂協議時確認簽字。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在辦理離婚手續后,該協議正式生效。
法律分析
民政局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夫妻雙方簽定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且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簽訂協議時經過雙方簽字確認,該離婚協議書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后正式生效。
拓展延伸
民政部門簽署的離婚協議如何影響法律效力的確認?
民政部門簽署的離婚協議在法律效力確認方面具有重要影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經民政部門簽署后,可以作為離婚事項的有效證據,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僅憑民政部門簽署并不意味著離婚協議就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確認還需考慮多個因素,如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經過雙方自愿且平等的協商等。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綜合考慮協議的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等因素,來決定是否承認協議的法律效力。因此,民政部門簽署的離婚協議對法律效力的確認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最終還需要法院的審查和確認。
結語
民政局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否具備絕對的法律效力需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協議內容應符合法律規定,雙方應自愿且平等地協商達成。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綜合考慮協議的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等因素,最終決定是否承認協議的法律效力。民政部門簽署的離婚協議對法律效力的確認具有指導意義,但最終還需法院審查確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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