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構成
1、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條件有: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怎么區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該條沒有明確的情節認定標準,司法實踐中對該罪的認定難以把握,應對該罪規定具體的追訴標準,理由如下:
第一,該罪屬于行為犯,如果不規定追訴標準,似乎只要存在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或印章行為,即構成該罪,但上述理解明顯不妥。
而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買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也說明上述行為情節較輕的不以犯罪論處,應明確標準以平衡法律體系之間的關系。
第二,目前司法機關處理該類案件,一般是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來認定的。
雖然該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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