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未遂犯只要參與了詐騙犯罪,即使未取得錢財,只要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也屬于詐騙,只不過可以比照詐騙罪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
相對于詐騙既遂,詐騙未遂犯,只要參與了詐騙犯罪,即使未取得錢財,只要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也屬于詐騙,只不過可以比照詐騙罪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條中規定,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如果情節嚴重,會比照詐騙罪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拓展延伸
詐騙未遂案件的刑罰幅度及影響因素
詐騙未遂案件的刑罰幅度及影響因素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刑罰的幅度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首先,法律對于詐騙罪的定罪與量刑標準提供了指導。其次,詐騙未遂案件的刑罰幅度還取決于犯罪的具體情節,包括犯罪手段、涉案金額以及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程度等。此外,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記錄、悔罪態度以及是否有自首等也會對刑罰產生影響。法官在判決時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以確保刑罰公正合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刑罰幅度可能會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處理詐騙未遂案件時,法官會根據案件的特殊性進行綜合考量,確保刑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于參與詐騙犯罪但未取得財物的情況,只要達到了嚴重情節的標準,仍然屬于詐騙罪。根據犯罪未遂的定罪與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詐騙未遂案件也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在處理詐騙未遂案件時,刑罰幅度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犯罪手段、涉案金額以及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程度等。法官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以確保刑罰的公正合理。然而,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刑罰幅度可能會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處理詐騙未遂案件時,法官會根據案件的特殊性進行綜合考量,以確保刑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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