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經營范圍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下載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一、企業經營范圍的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范圍有以下要求:
1、企業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申請登記注冊。
2、企業的經營范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業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的為準。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二、公司變更經營范圍需要經過的法定程序
1、由股東會(股東大會)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對經營范圍做出變更;
2、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
3、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如果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則應當在依法取得批準后,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所謂須經批準的項目,是指應當具備特定的條件并經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經營的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時,那么在進行登記之前,還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至于哪些項目是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批準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依據我國的相關規定,經營范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準可由企業自主申請的項目。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于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業做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屬于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經營范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后,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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