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的法律責任因具體情況而異。僅以營利為目的參與網絡賭博的可罰款拘留,不構成犯罪。以營利為目的組織網絡賭博或以網絡賭博為業的構成賭博罪,可判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開設賭場行為包括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等。情節嚴重的行為包括違法所得數額達到一定標準、參與人數達到一定數量、招募下級代理等。
法律分析
網上玩賭博是否會坐牢要分具體的情況。如果僅僅是以營利為目的參與網絡賭博的,一般是違法行為,可以罰款和拘留的治安處罰,并不涉嫌犯罪,不會被判刑。如果以營利為目的,組織進行網絡賭博或以網絡賭博為業的,構成賭博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結語
網絡賭博的法律責任因具體情況而異。僅以營利為目的參與網絡賭博一般屬于違法行為,可能面臨罰款和拘留的治安處罰,不涉嫌犯罪,不會被判刑。而以營利為目的組織網絡賭博或以網絡賭博為業,則構成賭博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具體情節嚴重的行為將被認定為開設賭場行為。這些情節包括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等。若抽頭漁利、賭資、參賭人數、違法所得等達到一定數額或存在其他嚴重情節,將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可能面臨更嚴厲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22修正):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五十一條 體育賽事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賽事從事賭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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