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需分兩種情況討論: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需負舉證責任,如無確鑿證據需支付賠償金;2、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以此辭退無道理,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應履行;不要求履行時,用人單位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的需分兩種情況討論:
1、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您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的,需負舉證責任,如果拿不出確鑿有效的證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向您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滿后,您就轉正了,此時用人單位以您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您是沒有道理的,如果您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您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您支付賠償金。
拓展延伸
試用期不合格被開除后,能否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不合格被開除后,您可以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在試用期內,雇主有責任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指導,以幫助員工適應工作要求。如果公司未能履行這些義務,并且沒有提供合理的機會讓您改進表現,導致您被開除,您有權要求賠償。您可以向公司提出書面索賠,并陳述您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和公司未履行的義務。如果公司拒絕賠償,您可以考慮尋求法律援助或向勞動仲裁機構投訴,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請注意,具體的賠償金額將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評估。
結語
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合格被辭退后,您有權向公司索取經濟補償。在試用期內,雇主有義務提供培訓和指導,幫助您適應工作要求。如果公司未履行這些義務并未給您改進的機會,導致您被辭退,您有權要求賠償。請書面提出索賠,并說明您的工作表現和公司未履行的義務。如公司拒絕賠償,可考慮法律援助或向勞動仲裁機構投訴,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賠償金額將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評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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