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了試用期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時,用人單位是否有補償金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但是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在試用期內不能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用人單位在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時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屬于合法行為。
法律分析
一、未過試用期辭退是否有補償金
沒有。根據現行法律,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一項權利,用人單位對此應充分重視并靈活運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1)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如: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違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即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隱瞞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競業限制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已向勞動者告知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
(3)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包括違反公司制度情形、考核結論等;
(4)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將解除理由告知勞動者的書面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以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辭退勞動者的,屬于合理辭退,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反之,則屬于違法辭退,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試用期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但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支付賠償金;反之,則屬于違法辭退,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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