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購買了生育保險,那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這叫生育津貼。如果生育津貼低于產前工資標準,那就支付產前工資,生育津貼貼給用人單位,如果高于則支付相應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貼給個人。簡單而言,女性勞動者在這期間拿到的是由社保機構發放的錢,相當于產假期間的“工資”。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產假期間還繼續按之前的工資標準發放,那就另當別論啦;若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購買生育保險,那在法定的休產假期間,職工的工資就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標準則是產前的工資標準。至于獎勵獎的工資,當然是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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