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死刑后執行判決應當遵循以下程序性規章:,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2、原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3、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4、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5、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6、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7、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8、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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