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一方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份額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參考法條:《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
一、合伙人對外轉讓股份有哪些條件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合營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并不當然成為新合伙人,還需要滿足“修改合伙協議”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條規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股權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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