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維修責任和費用由誰負責需要按具體情況判斷,具體如下:
1、如果房屋損壞是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或者是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或者雙方約定承租人負責檢查和維修房屋,出租人可以免除責任;
2、如果房屋因出租人未能及時履行檢查和維修義務未能處于良好使用狀態,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損壞,出租人不能免除責任,并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一定責任;
3、如果雙方同意承租人負責房屋的檢查和維修,但出租人在出租時隱瞞房屋的現狀,如果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出租人不能完全免除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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