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后,由公安機關移送看守所執行刑期,不是移送到監獄。拘役只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刑罰。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
只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才會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
(二)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三)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四)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以上是關于拘役的相關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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