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根據房屋的不同,按照法律規定適用不同的管轄規定。
1、如果該房屋是政策性用房,比如經濟適用房或限價商品房等,那相應的管轄就應在房屋所在地;
但如果買賣的房屋是一般商品房,則應當適用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針對合同履行地,比如如果合同約定了合同履行地,那就以約定為準,如果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爭議標的是交付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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