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拘留了不一定會被判刑。犯罪嫌疑人最終是否判刑應該在之后的法院審判后做出決定。
通常來說,在被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若認為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而繼續刑事拘留的,案件可能會進入刑事程序,接下來可能會進入到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法院經試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判定其是否判刑。
一、刑事拘留批準逮捕
對于被刑事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被拘留的,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四)撤消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二、醉駕一般拘留多少時間
拘留不單單指刑事拘留,也包括行政拘留。拘留的具體時間沒有規定,但不能超過37天。對于有醉駕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會在拘留后24小時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若無追究犯罪責任的必要的,會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對于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拘留時長,最長不超過37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款,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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