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刑一年內可以出來。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留和強制勞動的刑罰,是主刑之一,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數罪并罰最高不得超過1年。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拘役具有以下特點: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不少于1最長不超過個月6個月;
2、拘役適用于犯罪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的罪犯;
3、拘留是一種剝奪自由的懲罰方法;
4、拘役是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一種處罰方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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