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現金方法支付的彩禮,可以通過證人證言等方法來證明,例如找到證人出庭作證,如果對方自認,則不需要證明。如果能找到當時的收條等材料也是可以的。如果對方也承認我方支付了彩禮,那么雙方不存在爭議,就不需要去證明。如果有其他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等能夠證明支付情況的,也可以作為證據。貨幣是特殊動產、種類物、代替物,一旦交付,除非進入收款人專戶或交其封存,否則無法同自有貨幣不同開來。因此,履行了金錢交付義務必須要有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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