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三類自訴案件中,前兩類自訴訟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均可調解;而第三類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即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能調解。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且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由于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綜上所述,侵占罪是可以調解的。
一、什么樣的刑事案件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屬于自訴案件的刑事案件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提起訴訟。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刑事訴訟法自訴案件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自訴案件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范圍】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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