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私自帶走孩子違法,可以通過起訴,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解決。有撫養權一方因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而帶走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個人采取強制措施;無撫養權一方帶走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將小孩交回撫養監護。對方帶走孩子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以申請法院中止探望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一、取消前妻對孩子的探視權可以不可以
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是不可以取消的,因此沒有辦法取消前妻對孩子的探視權。
但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二、因家暴離婚孩子歸對方不讓我探望應該怎么辦
父母雙方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并不因為撫養權的有無而終止,父母雙方都應該繼續撫養、教育和探望自己的子女,撫養孩子的一方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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