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意義上來說,不算犯法行為。因為在離婚前,父母都是孩子的合法監護人。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子女具有法定的撫養和監護義務,監護人可在不傷害被監護人人事和財產權益的情況下,行使監護權。因此沒離婚時,一方帶走子女,是被法律允許的。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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