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人都會關心小產房權的問題,因為他出于一個很尷尬的問題,他沒有真正的產權,一般情況下,沒有特殊情況,但是一但出現一些房屋轉讓買賣等類似問題,那肯定是糾紛不斷,那么我們法院會受理小產權房糾紛嗎?今天我們就以購房指南為例來給大家講一講:案例:小產權房兩次轉賣產權歸誰?安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1年12月5日,以4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房屋,該房屋土地系集體土地,安某與王某非該集體組織成員。該房屋購買后一直由夫妻倆的兒子小林居住使用。2011年4月1日,小林經中間人崔某介紹與唐某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唐某以22萬元全款購買該房屋,并于2011年4月搬入該房屋居住。后夫妻倆以對兒子小林將房屋賣給唐某不知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案的一、二審法院均以小林對房屋沒有合法處分權,唐某不屬于董家疃村集體組織成員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確認了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后安某與王某又起訴本案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并要求唐某返還房屋。對于這個判決,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看:1、集體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如果銷售給城鎮居民,則房屋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一并轉讓給了城鎮居民。雖然房屋所有權人對自己的房屋擁有完全產權,但是出賣房屋就變相處分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2、農村宅基地具有較強的福利和保障性質,本集體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僅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否則將會擾亂現行的集體土地管理秩序和農村經濟管理體制。因此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合同無效?;氐絼偛诺陌咐斨?,案件當中的房產買賣有效嗎?本案訴爭房屋系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安某與王某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雖出資從村委購買訴爭房屋,但因該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而無效。唐某雖從合法占有人小林處購買訴爭房屋,但因唐某也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與小林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也無效。在安某、王某及唐某均不是訴爭房屋所有人的情況下,唐某合法占有使用該訴爭房屋,安某、王某無權要求唐某返還訴爭房屋。安某、王某購買訴爭房屋后將該房屋的使用權讓渡給其兒子小林,二人可向其兒子主張權利。在小林向唐某主張返還訴爭房屋時,唐某可同時要求小林返還購房款及賠償相應損失。我們可以看出,房屋的產權是非常重要,你就是買小產權房首先也要弄清楚房屋所屬人,誰有權真正對這個進行買賣或者其他,就像出去買東西一樣,你要找到真正老板,你買的東西才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規定, 農村宅基地 屬集體所有,村民對 宅基地 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 土地使用證 、 房產證 、 契稅 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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