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
1、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對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復印件。
2、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3、申訴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訴時間。
申訴人不具備書寫能力而口頭提出申訴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申訴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一、一般醫療糾紛申訴書怎么寫
醫療糾紛民事申訴書的內容包括申訴人(原審原告)、被申訴人(醫院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戶籍地,居住地,明確的聯系方式,具體的申訴請求,明確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申訴書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應寫明以下內容:
(1)標題:仲裁申訴書。
(2)爭議當事人:申訴人與被訴人。
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或國籍、用工性質、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單位應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2、正文應包括:
(1)請求事項: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請求事項要具體明確。
(2)事實和理由:應簡要說明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方式以及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主要證據(應說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書證的來源等);提出請求事項的主要法律依據。
3、尾部應包括:
申訴書提送的仲裁機構名稱、申訴人姓名或名稱(簽章)、申請時間(年月日)。同時寫明提交的副本份數(按被申訴人人數提交),物證、書證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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