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請立案監督
1、申請立案監督的方法如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可以提供公安機關作出相應決定的法律文書及申訴材料、相關證據、身份證明等到檢察機關申訴,請求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檢察機關接收當事人的申請材料后,會及時審查材料,作出相應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及時答復當事人;不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將有管轄權的機關告知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并建議向該機關控告或者移送;公安機關還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且公安機關已經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二、人民檢察院如何進行立案監督
1、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2、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3、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正確的,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答復控告人、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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