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是指解除合同的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合同解除權,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解除權的消滅。
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一、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有什么區別?
第一,概念不同。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義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第二,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主要適用請求權,除斥期間只適用于形成權。第三,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并不喪失訴訟權。但除斥期間經過,實體權利消滅。權利人不但失去勝訴權,也可能會失去訴訟權。
二、合同爭議訴訟時效
一般的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的時效期間是4年;撤銷合同、解除合同等形成權訴訟,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如果發生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情形,時效會相應地延長或者是重新開始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聯系和區別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區別如下:
第一、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也可適用于請求權,如《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第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并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于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第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第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后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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