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私自帶走孩子違法,可以通過起訴,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解決。有撫養權一方因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而帶走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個人采取強制措施;無撫養權一方帶走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將小孩交回撫養監護。對方帶走孩子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以申請法院中止探望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一、離婚后孩子被我帶走了怎么辦
離婚后探視權人把孩子帶走了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探視權人返還孩子,如果法院判決后探望權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二、一方不讓孩子被探視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一方不讓探望孩子,可以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權達成協議或者法院就探望權做出判決的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對探望權進行強制執行可不是一般的強制執行,法院不能直接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通過罰款、拘留措施,強迫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的一方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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