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擔保責任期限”
擔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條文中對有效期叫“擔保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一般擔保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和前款規定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換言之:對于連帶責任擔保而言,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二)民法典規定: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四)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五)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借款人跑路擔保人怎樣處理
一旦債務無法償還,擔保人應注意審查是否不能承擔法律責任:擔保人免除全部責任:主合同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違背真實意義提供擔保。擔保人免除部分責任: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得超過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部分的一半。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不得超過債務人不能償還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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