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的合法途徑是起訴解決。但超過銀行利息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一、如何定義高利貸
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借貸利率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數)”的就是高利貸。
我國法律對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事先約定的合理利息(不高于同期銀行利息的四倍)予以確認和法律保護。也就是說,高于同期銀行利息四倍的民間借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正確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正確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方式如下:
1、處理糾紛,提供證據很重要。人民法院審查貸款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沒有書面借據或者不能提供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或者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支持自己的主張;
2、私人貸款的利率有四倍的限制,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超過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得依法保護。借款人對約定利率發生爭議,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計算利息;
3、貸款人不得謀取高利,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獲得高利潤。如果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計算復利,則只返還本金。
三、民間借貸開庭原告陳述范文
書面協議內容合法全面。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利息約定明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
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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